FSC® 已於 2025 年 10 月正式批准商標使用標準的新版本FSC-STD-50-001 V3-0。本次改版旨在精簡現行要求、適應現代市場趨勢(如數位化),並確保FSC® 標籤符合全球日益嚴格的環境聲明法律規範。
為確保您的商標使用持續合規,請參考以下改版摘要:
一、 關鍵日期與過渡安排
- 生效日期: 2026 年 7 月 1 日。
- 過渡期間: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1 月 1 日。
- 在過渡期內,證書持有者可選擇執行舊版 (V2-1) 或新版 (V3-0) 標準。
- 202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舊版商標使用許可將失效。
- 庫存處理: 在 V2-1 標準下生產並已貼標的成品及促銷材料,在過渡期結束後仍可繼續銷售與分發。但不包括用於貼標的模具或印刷設備(如印版、鋼印等),這些設備必須在過渡期結束前更新。
二、 新版增加之主要要求
- 引入FSC® QR 標籤: 因應數位趨勢,正式規範了將 QR Code 整合至FSC® 標籤中的規則,讓消費者能直接連結至FSC® 相關資訊。相關使用要求請參考條文3及條文8。
- 單一標籤支援多種產品類型: 允許在同一個FSC® 標籤內標註最多 3 種不同的產品類型(例如:包含木材與紙張的複合產品)。
- 強化註冊符號(® 或 ™)的精確性: 要求必須根據產品分銷國家的法律狀況選擇正確的符號。請直接從FSC® 品牌中心 (Brand Hub) 下載產品或宣傳標籤使用,系統會根據選定國家自動生成正確標誌。
- 產品說明限制: 禁止使用具體的「產品名稱」來定義產品類型,且若產品驗證部分不明顯,必須增加額外聲明以釐清哪些組件經過認證。
- 社交媒體宣傳例外: 針對社交媒體(如推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但在帳號簡介或顯著位置仍須顯示證書授權碼。
三、 刪除及精簡內容
- 移除非核心行銷標記細節: 舊版標準中關於「Forests For All Forever」(FFAF) 的詳細圖形規範已從標準主體中移除,轉由FSC® 品牌中心 (Brand Hub) 提供資源與指引,使標準本文更為精簡。如果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推廣带有 FFAF 標籤的FSC® 驗證產品,请在 2026 年 9 月之前移除該 FFAF 標籤。
- 宣傳聲明結構化: 將具體的受控木材 (Controlled Wood) 宣傳聲明等內容移至支持性文件,以便未來能因應市場變化更彈性地更新。
四、 持證者須注意事項
- 使用產品標籤時,產品類型(Product type)及FSC®網址(www.fsc.org)已列為必要要素。
- FSC®產品標籤的最小尺寸調整為:
a) 直式:寬 8 mm (原9mm);
b) 橫式:高 5 mm (原6mm)。
- FSC® 標籤的最小高度應為 4 mm (原6mm)。此規定同樣適用於將FSC® 標籤作為宣傳標誌設計的一部分
- 使用宣傳標籤時,宣傳文字(Panel text)及FSC® 網址(www.fsc.org)已列為必要要素。
- 當在宣傳版面設計以外之處使用獨立的FSC® 商標時,應在每份宣傳材料中至少一次標示許可證代碼及宣傳文字。
- 在社群媒體上使用” FSC®”縮寫及”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名稱進行宣傳時,可省略註冊標誌,且若該社群媒體貼文包含一個外部網站網址,且該網址上可清晰顯示宣傳標籤必要要素,則不需在每份宣傳材料中至少一次標示許可證代碼及宣傳文字。但FSC®商標不得作為社群媒體帳號名稱。
- 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使用FSC® 商標宣傳其驗證產品時,應在每份產品列表中至少一次標示許可證代碼及宣傳文字。若電子商務產品列表的標題中使用了” FSC®”縮寫或名稱”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可省略註冊符號,且應標明該產品為” FSC® 驗證”。
- 不得使用FSC® 標誌來宣傳受控材料或受控木材。若需推廣受控材料或FSC®受控木材(controlled wood)的銷售或採購時,僅得使用 <FSC-STD-50-001a 證書持有者之宣傳聲明> 中所列之聲明。
溫馨叮嚀
請證書持有者儘速登入FSC® 品牌中心(Brand HUB)下載並使用最新的標籤,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與BV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