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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EU)2023/1542第48條「經濟運營商電池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

點此查看(2025.06.02)

新版電池法規在說什麼:

歐盟於官方公報正式頒布了電池和廢電池法規Regulation (EU) 2023/1542,並廢止原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指令2006/66/EC (Battery Directive)。新法案將於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Article 96),舊有指令則將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廢止(Regulation 141)。歐盟委員會為了實現歐洲綠色新政及促進歐盟社會的永續發展,認為必須建立統一的監管規範,來管理歐盟市場上電池產品生命週期的各個階段,因此重新制定電池與廢電池管理法規。

新版法規電池分類有哪些:

電池類別

說明

(a) 可攜式電池 (portable battery)密封式,5kg以下,且不屬於其他類別的電池
(b) 啟動、照明與汽車點火用的電池 (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battery, SLI)用於發動車輛、燈光或啟動等用途;或者用於車輛、其它運輸或機械運輸設備上的輔助或備用電池

(c) 輕型動力電池

(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 LMT)

密封式,25kg以下,驅動L型車輛(如常見的電動自行車、踏板車等兩輪車)且不屬於汽車動力電池

(d) 汽車動力電池

(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EV)

用於混合動力或純電汽車用電池;或者用於L型輕型車輛,但重量在25kg以上的電池

(e) 工業電池

(industrial battery)

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且包含重新利用後用於工業用途的電池;或者其它超過5kg,不屬於以上b, c, d類別的電池

 

具體規範:


1. 有害化學物質管控
基於 REACH 的實施經驗,提出了有毒有害物質的定義,並引入新的有毒有害物質限制要求。
 

物質名稱

限制條件

Lead1. 2024818日起,無論是否安裝在電器中的可攜式電池,按重量計鉛含量(以鉛
     金屬表示)不得超過 0.01%
2. 1點中規定的限制在2028818日之前不適用於可攜式鋅-空氣鈕扣電池(zinc-air button cells)
Cadmium不論是否安裝在設備中的可攜式電池、LMT電池及其他車用電池,按重量計鎘含量(以鎘金屬表示)不得超過 0.002%
Mercury不論是否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LMT電池及其他車用電池,按重量計汞含量(以汞金屬表示)不得超過 0.0005%

2. 碳足跡的要求
針對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提出了碳足跡的要求,該部分要求將分階段實施:首先是要求資訊披露,然後進行分級,最後設定強制性限值。
 

電池類型

碳足跡聲明要求

碳足跡性能等級要求

電動汽車電池

2025218

2026818

容量大於2 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2026218

2027818

LMT電池

2028818

2030218

具有外部儲存功能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2030818

2032218

3. 再生料成份的要求
針對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汽車電池中提出了再生料成份的要求,該部分要求將分階段實施:首先是製定計算規則,然後是要求自我宣告,最後是提出最低再生料成份比例的強制性要求。

活性物質的最低百分比

2031818

2036818

Cobalt

16%

26%

Lead

85%

85%

Lithium

6%

12%

Nickel

6%

15%

4. 電化學性能及耐用性資訊披露
針對可充電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提出在性能和耐用性方面的資訊揭露要求。
 

要求符合時間點

電池類型

2028818

一般用途的可攜式電池

2024818

容量大於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

5. 供應鏈方面的盡職調查義務
針對可充電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提出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方面的要求,自2025年8月18日起,財政年度營業淨額高於4,000萬歐元的電池營運商,應進行電池原物料的盡職調查報告,同時調查報告應受第三方驗證。


6. 回收要求
提出對廢舊電池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水平的要求,各國主管機構應要求其境內的電池生產者以數位方式提交註冊申請,以延長其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7. 電池護照Battery passport
針對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提出再利用和再製造方面的相關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LMT電池、大於2kWh的工業電池及電動汽車電池須提供數位電池護照訊息。


8. 標籤等其它規定。
此外法規還對標籤、合格評定流程、歐盟合格聲明、CE 標籤、加強了現有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日期

標示要求

2026818

電池應標示法規附錄VIA部分的一般訊息

2026818

可充電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應貼有包含其容量訊息的標籤

2026818

不可充電可攜式電池應貼有包含最短平均使用時間,以及“non-rechargeable”(不可充電)的標籤。

2025818

所有電池均應標示法規附錄VIB部分的單獨收集符號(separate collection symbol)。同時當鎘含量超過 0.002% 或鉛含量超過 0.004% 的電池均應標有相關金屬的化學符號:Cd  Pb於單獨收集符號的下方。

2027218

所有電池均應標示法規附錄VIC部分的二維碼,讓使用者可以取得特定電池的電池護照、符合性聲明、廢電池回收活性物質訊息,以及廢電池管理等相關訊息。

參考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JOL_2023_191_R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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